为进一步规范试(答)卷命题、管理,严格试(答)卷评阅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试卷命题 第一条 凡考试课程,要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的课程标准命题,并配备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报学校教导处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条 考试命题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要体现能力为本,强调活学活用,体现素质教育导向,重点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试题中加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内容。 第三条 命题、考试后,学科教研组长则对照教学要求、考试质量分析,对教师命题试卷的质量进行评价并有记录。 二、试卷的送取程序 第四条 任课教师(或备课组长)必须按学校规定考前3天完成试卷的命题工作。 第五条 试卷命题工作完成后,由任课教师将试卷报教导主任审查,经教导主任审查合格的试卷要密封在试卷袋(信封)内,按要求填写课程名称、年级、任课教师、考试时间、印刷份数等内容。 第六条 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取工作。试卷要于考前2天送教导处登记印刷。 三、试卷的管理 第七条 教导处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与管理工作。试卷至少于考试前一天印刷完毕并专柜保存。试卷印刷中的废卷要当时销毁。对于已印刷但当天不能领走的试卷,要由专柜保管。 第八条 监考教师在考前到教导处领取试卷,领卷教师必须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不得接收未封和已开封的试卷。 第九条 试卷要在考前10分钟由监考教师领取。监考教师必须检查试卷印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导处联系。 第十条 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卷教师及接触过试卷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印卷期间,除工作人员外其余人不经允许不得进入试卷印刷现场。 四、答卷评阅与成绩登记、分析 第十一条 评卷前教师必须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 第十二条 答卷一律用红色笔评判,给出所得分(正分)并统一写在试题右侧。不得用扣分的形式。 第十三条 每大题的小分合计后将该大题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边(题首分),并将题首分移到卷首成绩栏内,经仔细核对小分、题首、卷首分准确无误后,给出卷面总分,记入总分栏内。 第十四条 教师应按要求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认真填写在成绩单上,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成绩单上成绩不能有修改痕迹,确实要修改的,教师必须签名。合格以上的成绩用蓝或黑色笔填写,不合格的用红色笔填写。 第十五条 教师必须按最终成绩作出分析,按要求填写教学质量分析单。 第十六条 教导处要对答卷评阅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错误及时修正。教导处还要对成绩登录情况进行复查,成绩登录必须作到零误差。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导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